全面做好危旧房管理 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谭明剑      来源:     日期:2014-10-28    

  全面做好危旧房管理 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住建局就城市危旧房使用等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住房安全一直是市民关心的热点之一,特别是“5·12”大地震后,我市城区通过维修加固出现了大批的C、D级住房。那么,市民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履行哪些职责、法律责任等?日前,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市住建局质安站站长杨波。

  记者(以下简称记):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杨波(以下简称杨):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在房屋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应该避免那些有可能损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杨:可能损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主要有,对房屋的基础、主体结构(梁、板、柱、墙体)进行拆除、损伤;在墙体上随意开洞、凿槽;装修时凿穿楼板,在楼板上、下随意开洞、钻孔,楼地面装修的厚度超过设计规定厚度,在房间里(除厨卫间外)放水冲洗楼面;在屋顶上乱搭、乱建棚屋;屋顶绿化附加超载荷等。

  记: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履行哪些法定职责?

  杨: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使用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记:关于房屋安全鉴定,在什么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应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杨: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时,对相邻房屋建筑安全产生影响的;无规范工程设计,未经过合法建设程序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出现异常情况(开裂、沉降、倾斜等)可能危及结构安全的;其它影响房屋建筑安全使用的异常情况。

  另外,根据《砼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1350367-2006)第3.1.7规定“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因我市加固设计单位较多(40多家),对不同结构类型和受损程度的房屋确定的检查时间不尽相同,为此,建议我市维修加固的C、D级房在后期使用中每5-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记:哪些机构才可以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由谁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杨:房屋鉴定工作应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实施。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记: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记: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杨:因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因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