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化解纠纷 握手言和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4-07-15    

    本刊消息 近日,市法院行政庭通过调解的方式,成功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仅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使纠纷当事人“圆了和气不伤感情”。
    2013年12月4日18时左右,赵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从市区朝九龙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遇被告李某某推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往绵九路倒退时,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赵某某、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均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现场撤除后,赵某某的儿子电话向绵竹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已撤除,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后来,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的妻儿将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支付赔偿费用16万余元。
    承办法官张小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发现双方当事人系邻居,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平日见面时经常发生激烈的辱骂。为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法官决定对案件进行调解来化解矛盾。
    庭审宣布休庭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做了大量的释法说理工作。从法律层面,阐明被告李某某所有的摩托车系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赵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告首先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赵某某的近亲属(即原告)进行赔偿,对超出部份,则由机动车双方按过错大小进行分担。同时劝说双方不要因事故而结怨,被告要积极筹措赔偿金,原告也要考虑被告的给付能力,对诉讼请求作适当让步,双方互谅互让,才能案结事了。通过承办人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被告当庭给付原告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