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农药起纠纷 工商帮助挽损失
作者:廖代庆  王平      来源:     日期:2014-06-19    

  本刊消息 日前,绵竹市工商局新市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农户因使用农药不当导致14亩秧苗枯萎而引发的纠纷,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680元。

  今年4月21日,投诉人仲某在板桥镇海江村黄某处购买尿素3包、复合肥3包,并获赠水稻移栽田除草剂“异丙甲-苄”14袋。5月24日,仲某按照商家交代的每亩2袋的剂量,给7亩秧苗使用了水稻移栽田除草剂“异丙甲-苄”14袋。与此同时,农户张某也给自家的7亩秧苗使用了14袋除草剂。六天后,14亩秧苗陆续出现卷叶、坐蔸现象。

  投诉人仲某两次与商家协商未果。于是,请求工商部门协调解决此事,要求商家按每亩田550公斤产量计算,对14亩秧田减产部分进行赔偿。接诉后,工商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14亩秧苗确实出现卷叶、坐蔸现象,原因系商家对使用“异丙甲-苄”的计量解释有误,农户在使用过程中也有不当的地方。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工作人员对商家耐心的宣传了新《消法》。根据新《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6月10日,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商家按每亩田减产100公斤计算,共减少1400公斤,每斤稻谷按1.2元计算,共计损失3360元,减产责任商家和农户各承担一半。最终商家向投诉人赔偿了1680元人民币,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