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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7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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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7-02
本刊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经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为实施人才签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投资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促进引智引资工作;扩大了过境免签适用范围,促进国际航空枢纽港建设和邮轮经济的发展。《出境入境管理法》还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外国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和处理措施。 竹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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