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公安局 绵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区年画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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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1-27
为加强我市年画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我市年画节、春节期间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禁止经营和燃放爆竹,禁止异地和流动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城区内烟花实行“限时、限点、限区域”经营、燃放制度。 允许燃放时间:年画节、春节期间:2014年1月23日—2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允许燃放地点:马尾河飞云桥以下、积英桥以上沿河两岸对空燃放。 允许摆放临时摊位区域:上述允许燃放区域的安全警戒线50米以外的安全地段,临时摊位与临时摊位之间必须相隔50米。 三、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位必须持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原件,且必须一个摊位一个证。按法规要求配备专柜及灭火器材,张贴“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 四、禁止在允许燃放区域的安全警戒内摆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位,禁止在烟花爆竹临时摊位25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严禁在城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违反者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举行大型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在许可的时间、地点由专业人员进行燃放。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燃放烟花爆竹,须确保安全,凡因燃放出现的安全事故,由燃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绵竹市公安局110 绵竹市安监局6202051 绵竹市公安局 绵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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