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市人民法院出台信用修复实施办法 为失信主体开辟重塑信用通道
作者:王虹 责编:李莲 编辑:张明宇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5-12-16    

为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帮助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返社会经济生活,日前,市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为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明确信用修复路径,清晰解答信用修复“如何办、找谁办”的关键问题。

何为信用修复?据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信用修复是法院针对已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其满足特定条件后,依法删除失信信息、解除失信惩戒的制度安排。该机制旨在鼓励失信主体主动履行义务,打破“失信——受限——难履约”的恶性循环,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申请条件方面,市人民法院明确了五类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一是已还清全部欠款或法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无其他未了结案件;二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后提交有效履约计划及担保;三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删除失信信息,且被执行人无规避执行行为;四是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执行;五是为保障公共利益,承担重大公共服务、应急保障职能的主体,失信惩戒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职,或因不可抗力暂时失能,已提供证明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特殊兜底情形。

信用修复需遵循规范流程,共分为四个步骤。首先,失信被执行人需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信用修复专门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信用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次,法院将对材料真实性、履约能力及当事人意愿等内容进行核查;再次,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将删除失信信息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更新,结果同步在法院公告栏公示;最后,失信被执行人可领取临时性或完全性信用修复证明,作为解除相关限制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四类情形的失信主体无法申请信用修复: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失信行为涉及食品安全、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领域,社会影响恶劣的;近两年内2次以上失信且未完全纠正的;提交虚假承诺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失信并不可怕,主动履约是前提,信用修复是机会。”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失信被执行人应珍惜信用修复机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早日重建个人及企业信用。法院将以最便捷的服务、最规范的流程,为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之路保驾护航,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