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绵竹】市人民法院:化繁为简抓关键 多元联动止纷争
作者:王虹 责编:唐敏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4-10-25    

近日,市人民法院汉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将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书递交到法庭,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该起纠纷自两个月前进入到法院,先后经历了诉讼保全、反诉、投诉等多个程序,最终以撤回反诉、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方式圆满化解。这是汉旺法庭以“如我在诉”理念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充分体现,也生动诠释了“枫桥经验”精神在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时的强大力量。

绵阳某化工公司与绵竹人罗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建立有长期的工业甲醛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12月底,双方经过对账,确认罗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尚欠化工公司货款共计7万余元。此后双方继续发生交易,且每次交易均以现款方式结清。因罗某一直未支付2023年底结算的货款,2024年8月,原告起诉至绵竹市人民法院,要求木材加工厂及罗某支付货款7万余元,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了罗某及木材加工厂名下的账户。罗某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化工公司提供的一批工业甲醛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其生产的木制品产生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化工公司赔偿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因被告提起反诉,法庭决定原定的本诉开庭时间延期,和反诉合并审理。经多次交流,承办法官彭军发现被告代理人作为公民代理,对法律程序缺乏基本的认知和了解,难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帮助,加上被告代理人系外地人,并非该基层组织的成员,所以承办法官向基层组织进行了询问,了解到基层组织出具公民代理推荐函的原因是该公民代理人与罗某具有亲戚关系,据称有过代理案件的经验,但是否具有法律知识则不得而知。而被告代理人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承办法官是在诱导当事人解除代理权,侵犯了其代理权利,便投诉到12368。基于被告代理人的言行,为了解事情的全貌,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与当事人本人进行当面交流,决定亲自到罗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进行走访。因加工厂设在汉旺镇红旗村,法官便事先来到村委会了解情况。据该村党总支书记介绍,该木材加工厂虽然规模小,但一直在正常经营,为当地百姓提供了很多帮助,尤其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方面贡献很大,希望法庭能够从中协调,妥善处理好该起纠纷,村委会也将鼎力协助。随后,罗某的女婿王某也来到村委会与法官进行了会面。王某称罗某年迈且身患恶疾,目前加工厂的所有事务都是王某在处理,双方在2023年底结算时对原告曾经提供的一批不符合约定的甲醛问题未协商好,导致木材加工厂拖欠货款至今,现在因法院保全措施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若短期内不能解决将无法继续经营。同时,王某对于其代理人的行为表示非常遗憾,表明将亲自处理该起纠纷。从王某的言辞之间,承办法官准确判断出木材加工厂提起反诉仅仅是手段,真实目的是在结算货款中扣减相应金额,而并非要求化工公司赔偿损失,双方之间仅存在一个争议焦点——支付货款金额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彭法官表示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也表明如果在没有足够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提起反诉,不仅有败诉的风险,反而会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调解,希望王某和罗某商量后,向法院作出是否坚持反诉的明确表示。王某回到木材加工厂与罗某商量后,向法庭递交了撤回反诉的申请,同时也撤回对原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开庭当天,原告的代理律师和获得罗某及加工厂授权的王某如约而至,村委会也派人参与。承办法官认为通过此前的沟通,该案具有调解基础,便组织双方庭前调解。

调解中,首先向双方当事人披露此前分别沟通了解的信息,明确争议焦点,从法律法规及双方的诉讼风险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经过多次磋商交流,在原告代理人第三次与其当事人电话交流后,最终双方作出一定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再次提醒被告按期履行调解协议,避免进入到执行程序。此后被告按期履行,原告收到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全部保全措施。

该案前期虽然经历了多番波折,但承办法官始终秉持为民初心,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和立脚点,紧扣双方矛盾关键点,化繁为简,能动履职,积极借助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成功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帮助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更化解了潜在的执行矛盾,切实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图片由市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