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规定
作者: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3-04-26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要求,发挥公职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灭火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从严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 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树牢“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理念,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排要求,积极参与、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四条  所有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发布的防火、禁火命令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职尽责,工作到位。

第五条  所有公职人员要自觉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养成良好防火习惯,切实掌握防火、用火安全常识,坚决做到“五个带头”:

(一)带头向亲朋好友、基层群众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筑牢森林草原防灭火人民防线;

(二)带头移风易俗,大力推行植树、献花等文明祭祀、绿色祭祖行为;

(三)带头管好自己和家人,管理好家中的各类火种火源,及时清理地处林牧区农村老家周边可燃物;

(四)带头强化防火意识,对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火情及时拨打12119报警;

(五)带头接受防火检查,进出森林防火区或草原防火管制区自觉扫码登记。

第六条 所有公职人员要加强自我管理,严格约束规范自身行为,在防火期内必须自觉遵守“五个不准”:

( 一)不准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吸烟、烧 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不准携带火种火源或易燃易爆品进山入林;

(三)不准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乱丢弃火种火源;

(四)不准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

(五)不准有其他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行为。

第七条  所有公职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 一,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交由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所有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情 况,纳入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中共四川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