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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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 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绵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竹市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绵竹市域内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由所在镇乡参照相关办法据实审核、认定。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规划、组织建设、分配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 市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规划局、国土局、人社局、公安局、统计局、审计局、国资局、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各镇乡(社区)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区内(剑南镇、东北镇、西南镇)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建局管理。 城市规划区外镇乡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镇乡政府在市住建局指导下进行管理。 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并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在市住建局指导下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及各镇乡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在本办法中合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并轨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所得。 (七)通过投资、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及空置期间物业管理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
第三章 房源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原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批准的住房保障规划,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落实具体工程项目,报政府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根据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保证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但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在具体供地时,要将规定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配建与集中新建相结合。集中新建的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型,也可以是宿舍型。成套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宿舍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修建,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居住要求。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配套无障碍设施,对居住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具备条件后可以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国资局负责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交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进行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经营性配套设施可独立登记,依法出租。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每年按一定比例提供给城市规划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第四章 保障对象
第十六条 城镇中等偏下(含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所辖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一)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我市居住满3年。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业门面)、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和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第十七条 在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内就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向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三)申请人在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内就业(用人单位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本人已连续在绵竹市缴纳社会保险金。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未婚申请人及父母、已婚申请人配偶双方及子女)在我市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业门面)、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和其他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户籍在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外,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向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在我市实际居住满3年。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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