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住建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告知书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7-23    

各镇(街)、相关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朋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住建领域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将住建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告之如下,请按照下列防治要求,共同做好住建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建筑施工污染防治

(一)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施工期间应合理安排好施工时间,制定切实有效的降噪措施。对出现因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确须夜间施工的,应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三)施工现场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应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四)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六必须、六不准”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的扬尘防治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扬尘管控措施。

(五)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六)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七)在居民和单位密集区域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部除按规定报告申请批准外,还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有关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取得协作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有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

(八)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要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现场泥浆、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清掏。

(九)施工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在环卫部门申报登记,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并按相关规定处置。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处理,禁止作土方回填。

(十)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完善备案登记,对未落实编码登记、张贴环保信息采集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城市供排水污染防治

(一)企业和个人应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禁止一切污染饮用水水质的行为。

(二)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检测制度,确保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

(四)供水企业应加强日常巡检工作,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供水设施设备运行完好。

(五)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六)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七)责任单位要加强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管道疏浚通畅。

三、城市黑臭水体污染防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生产等产生的废弃物和企业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源排入各类河道、水库、塘、堰等水体内。

(二)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水体的管护,定期开展巡检,排查黑臭水体污染形成的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整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如发现有相关问题的情况、线索,敬请拨打市住建局监督举报电话:0838-6902720(建筑污染防治)、0838-6903371(供排水及黑臭水体污染防治)、0838-6903417(局主责办)

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