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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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5-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我大队决定将2020年12月31日以前因各类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暂扣回交警大队未来接受处理的车辆,于2021年9月按照《道法》规定予以处理。敬请广大群众抓紧时间到交警大队办理相关事项,取回被扣的车辆。咨询电话:6902141、6102099 特此通告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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