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犬只告知书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09-07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 例》、《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饲养犬只 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 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 限养区。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证制度,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准予登记,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二、限养区准许饲养犬只参考品种 与体高标准如下:

(一)主要品种:1、北京犬 2、西施 犬 3、西藏猎犬 4、西藏小猎犬 5、拉 萨犬 6、博美犬 7、巴哥犬 8、日本仲 9、丝毛黄 10、日本黄犬 11、吉娃娃 12、卷毛比熊犬 13、马尔吉斯犬 14、约 克厦黄犬 15、贵妇犬(玩具型) 16、蝴 蝶犬 17、中国冠毛犬 18、骑士查理王 犬 19、布鲁塞尔犬 20、腊肠犬 21、西 高地白更犬 22、丹西?西蒙特更犬 23、 狮子犬 24、叭儿犬等。

(二)体高标准:成年犬体高不超过 35厘米。

三、养犬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 《犬只免疫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 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由公安 派出所发给《养犬登记证》后,方可饲养犬只。

四、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 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 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携带犬只外出时不得敞放,为犬只束 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 人、孕妇和儿童等,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 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未经审核准予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 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县 (市、区)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 至一千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不按规定到当 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 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 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处以每只犬 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 疫、检测手续。

咨询电话:0838-2597064

特此告知

德阳市公安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