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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法院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绵竹市公安局 绵竹市司法局 绵竹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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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14
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履行如实申报义务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1月20日以后来(返)我市的以下人员: (一)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 (二)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 (三)与确诊(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已按规定采取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已解除前述防控措施的人员除外。 二、申报时限 2月14日下午17:00前;2月14日以后来(返)我市的上述人员应于来(返)我市当日完成申报。 三、申报地点 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四、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等单位采取的登记调查等有关措施,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隐瞒、缓报、谎报相关情况,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未按要求申报的人员,请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
绵竹市人民法院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绵竹市公安局 绵竹市司法局 绵竹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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