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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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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02
绵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市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突发传染病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公然恐吓、侮辱、故意伤害医护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 (八)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断路、设置路障等方式阻断交通、破坏交通设施的。 (十)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 (十二)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绵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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