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烟草专卖局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12-12    

绵竹烟公(2019)第3号

 

《绵竹市2020年-2023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于2019年12月10日经公开听证会通过,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后正式实施,原《绵竹市2019-2023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绵竹市2020年-2023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绵竹市烟草专卖局   2019年12月13日

 


绵竹市2020年-2023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绵竹市新的行政区域划分的辖区内区域特征、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绵竹市2020年-2023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本布局规划的适用范围

绵竹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具体标准

(一)城乡区域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分区域标准规划如下:

1、城区区域为绵竹市两个街道办所辖区域内申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经营户,新增零售点按老城区和新城区不同标准布局。

(1)老城区主要街道布局,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新增布局零售点间距布局不少于50米。

(2)新城区新增零售点间距布局不少于80米(含);

2、除街道办辖区以外的行政区域为乡区区域。

(1)乡镇场镇(含镇乡合并后原镇乡政府所在地社区)新增零售点布局间距不少于30米;

(2)乡区的卷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各行政村的人口总量的千分之一设置卷烟零售点总量,达到控制总量后,不再新增零售点,按照退一户进一户原则布局;

(3)乡镇公路沿线、自然村及新建旅游景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其经营位置所在的行政村的控制总量进行布局。

(二)学校周边的合理布局标准

1、中、小学校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城区中、小学校进出的大门周围30米内(含)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乡区区域中、小学校进出的大门周围20米内(含)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新增加的综合市场、工业园区、居民集中安置区、集中贸易区、候车室等不受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按50个门面(含)设置3个卷烟零售点的比例布局;100个以上门面布局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现有已经超过设定总量的,不再新增零售点,待原有零售点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设置总量后在予以新增,新增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间距不少于15米。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根据所设区域原则上一个区域的卷烟零售点布局不超过2个。

(五)经营面积在200㎡以上(含200㎡)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各类超市、商场的卷烟零售点布局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

(六)经营面积在500㎡以上(含500㎡)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对内服务的酒店、茶楼等场所需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按一点一证布局。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形

(一)本《规划》所称的“间距”是按照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最近的持证人的经营场所之间可通行的最短通行距离测量,测量误差正负不超过1米。本着便利消费者购买的原则,街道中间设置有双实线或封闭式隔离栏的,隔离栏的另一侧的卷烟零售点不纳入测量范围;有绿化带或其他障碍物的,测量时应绕开,按最近的安全通行距离测量。

(二)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场所面积,不含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三)本《规划》中“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的表述是指不受本《规划》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限制,其他禁止性条件仍按本《规划》布局。

(四)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商店(含商场、超市等)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商业综合体除外)。

(五)因自然灾害、市政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

(六)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流动摊点、邮亭等占道经营迁入门店内经营的,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若继续占道经营,应出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占道证明。

(七)对于本地符合国家帮扶的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放宽一次,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者本人。

(八)原持有许可证到期需延续,其经营地点不发生变化的,不受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

(九)所有卷烟零售点均按一点一证布局,对于买卖或擅自转让、转租、转借许可证的,一证多摊,一证多点,责令改正,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十)位于街道、公路的转弯、十字口等交汇处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间距按门市入口所处名称的街道、公路一侧进行间距测量。

(十一)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经营地址、持证人发生变化的,应按本规划规定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符合本《规划》的,不予办证。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1、自动售货机、柜;

2、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

3、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且不符合本《规划》规定办证条件的;

4、按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特殊区域如城市交通枢纽,标志性大型建筑群,及重要风景名胜地等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或不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设立的情形。

(十三)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持证人姓名不改变的,其资格不因不符合本规划的规定而撤销。

四、本规划由绵竹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