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烟草专卖局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2-26    

绵竹烟公(2018)第22号

 

《绵竹市2019年-2023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于2018年10月25日经公开听证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绵竹市2014-2018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绵竹市2019年-2023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绵竹市烟草专卖局  2018年12月24日

 

 


绵竹市2019年-2023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绵竹市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绵竹市2019年-2023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市场导向原则;(四)优化布局原则;(五)便民利民原则;(六)服务社会原则;(七)信赖保护原则。

二、本布局规划的适用范围

绵竹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具体标准

(一)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1、城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米(含);2、乡镇及公路沿线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含)。

(二)学校周边的合理布局标准

1、中、小学校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中、小学大门周围50米内(含)不再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内中、小学校大门周围30米内(含)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农村中、小学校大门周围20米内(含)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新增加的综合市场、工业园区、居民集中安置区、集中贸易区、候车室等卷烟零售点不受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按50个门面(含)设置3个卷烟零售点的比例布局;100个以上门面布局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现有已经超过设定总量的,不再新增零售点,待原有零售点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设置总量后再予以新增。

(四)经营面积在50㎡以上(含50㎡)的超市、商场的卷烟零售点布局不受“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限制。

(五)对内服务经营宾馆、酒店、茶楼、农家乐等餐饮娱乐场所等单位需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限制,按一点一证布局。

五、不予发证的情形

(一)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二)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2、中、小学校周围;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卷烟经营资格后,在三年内申请办证的;8、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形

(一)本《规划》所指城区区域是指二环路以内的区域。

(二)本《规划》所称的“间距”是按照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最近的持证人的经营场所之间可通行的最短通行距离测量,测量误差正负不超过1米。本着便利消费者购买的原则,街道中间设置有双实线或封闭式隔离栏的,隔离栏的另一侧的卷烟零售点不纳入测量范围;有绿化带或其他障碍物的,测量时应绕开,按最近的通行距离测量。

(三)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场所面积,不含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四)本《规划》中“不受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的表述是指不受本《规划》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限制,其他禁止性条件仍按本《规划》布局。

(五)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商店(含商场、超市等)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商业综合体除外)。

(六)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原则上可以适度满足办证数量需求,且必须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

(七)因自然灾害、市政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限制。

(八)凡原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邮亭等迁入门店内经营的,可不受“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若继续占道经营,应出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占道证明。

(九)残疾人、困难户、军烈属等符合国家帮扶政策的特殊群体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凭有效证件或证明,经核实后,可不受“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限制,但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十)原持有许可证到期需延续,其经营地点不发生变化的,不受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其中因历史原因,原布局在中、小学校周边的不符合本《规划》中关于“学校周边的合理布局标准”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要求逐步进行清退,到2019年底全部完成清退工作,清退范围内的零售点如自行搬离原址,可不受“城乡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限制)。

(十一)位于街道、公路的转弯、十字口等交汇处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间距按门市入口所处名称的街道、公路一侧进行间距测量。

(十二)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经营地址、持证人发生变化的,应按本规划规定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符合本《规划》的,不予办证。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1、自动售货机、柜;2、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3、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且不符合本《规划》规定办证条件的;4、按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特殊区域如城市交通枢纽,标志性大型建筑群,及重要风景名胜地等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或不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设立的情形。

七、本规划由绵竹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