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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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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1-14
为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本市行政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鼓励广大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本市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及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安装使用秸秆粉碎装置,未安装使用秸秆粉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禁止田间作业。 四、违反本通告,在本市辖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烟尘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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