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法院、绵竹市人民检察院、绵竹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05-15    

为依法严惩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妨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批捕、移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

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行为将予以重点打击:

(一)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财产无法执行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涉嫌犯罪人员,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义务,争取从宽处理。

四、申请执行人有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下落及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申请执行人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自行报案。符合刑事自诉立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从轻、从宽处罚。

六、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及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838-6106061)。对举报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绵竹市人民法院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绵竹市公安局

二O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