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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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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2-12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林业用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 一级火险区包括清平镇、天池乡、金花镇3个乡镇所辖森林防火区以及四川九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绵竹区域)、云湖国家森林公园、德阳市伐木厂、剑南春森林公园、茶园坪林场;二级火险区包括汉旺镇、九龙镇、拱星镇、遵道镇、广济镇、土门镇、绵远镇等7个乡镇所辖森林防火区(乡镇辖区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重点林区企事业单位森林防火区除外)。 二、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并依法予以审批。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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