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止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09-26    

各企事业单位: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订中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所需的时限情况,自9月20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自主开展验收工作,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特此公告。

  绵竹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