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07-31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域的划分,应当严格按照《绵竹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竹市委办〔2017〕13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禁养区范围为:1.我市城市、场镇建成区范围内;2.我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剑南春酒厂水源地、镇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内;3.绵远河、石亭江、射水河、马尾河、干河子(白水河)、龙蟒河、灌耳河、付家河等河流及干、支渠两岸各50米范围内的水陆域;水库周边外侧50米水陆域;4.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地质灾害区及文物和历史遗址保护区;5.沿山公路、玫瑰大道、月季大道、S216大道、绵遵路两侧100米范围内;6.经我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7.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

  二、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现污染物综合治理、零排放。

  三、依法对禁养区自行关闭并拆除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栏舍、养殖设施设备等给予适当奖励;对限养区、适养区通过综合治理后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给予配套建设补助,具体奖补标准参照《绵竹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工作方案》(竹市委办〔2017〕132号)执行。

  四、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养殖畜禽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治理责任。违反畜禽养殖管理要求,拒不清理整改或清理整改仍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强制拆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督促畜禽规模养殖业主依法按照规定时限关闭、搬迁或整改。禁养区、限养区内严禁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

  特此通告。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