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禁止脏车入城(含二环路)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07-24    

  为维护城市市容整洁,防治道路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脏车进入绵竹市城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车辆一律不得在绵竹市城区(含二环路)以内所属道路上行驶和停放。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按规定入城:(一)车身外表有明显污迹、灰尘或泥土,车顶有积尘的;(二)车辆号牌被尘土遮挡无法识别的;(三)轮胎、挡板、底盘沾带泥土的;(四)在城区道路上排放污水、流体物质,影响市容环境的;(五)存在“抛、冒、滴、漏、撒、扬”的;(六)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物料以及液体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物料沿路撒落、泄漏,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四、建筑施工工地、砂石料场应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道路硬化,建设冲洗设施,落实冲洗保洁人员,防止车辆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五、为加强脏车入城治理,城管、环保、公安交警、交通将在城区及二环路进行流动巡查监督,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对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车辆,交警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该法第九十条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相关规定,一次记12分予以处罚;(二)对存在“抛、冒、滴、漏、撒、扬”等情况的货运车辆,城管部门将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对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道路污染,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之规定的单位,城管部门将按照该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责令该建筑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施工企业的违法施工情况抄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四)对在城区(含二环路)内的各类脏车由城管部门责令冲洗可驶出城区,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其中,对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公交车、出租车等,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辖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从2017年6月22日起施行。

  绵竹市公安局 绵竹市交通运输局 绵竹市城乡综合管理局 绵竹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