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07-14    

      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竹食药监(食)公告〔2017〕1号

  本机关于2016年4月25日对黎桥生经营的绵竹市剑南镇乔生小吃店进行检查,并对其制作的油条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德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测,经查实黎桥生(绵竹市剑南镇乔生小吃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清楚。

  上述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现拟对黎桥生(绵竹市剑南镇乔生小吃店)进行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黎桥生已没有继续经营绵竹市剑南镇乔生小吃店,且本人身份证信息显示居住地未在绵竹本地,我局几经联系未果,现本机关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予以邮寄及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绵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