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07-14    

  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以下简称“住房管理所”)系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程序,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符合条件下列人员,具体情况如下表: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配租时间

配租房屋位置

  承租人死亡时间

田启义

 510622194211160012

 2011.1

金陵苑:10-2-3-4

 2016.5.27

王兴贵

 510622194407190918

 2011.7

金陵人家:15-5-4-16

 2017.2.20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与住房管理所的租赁合同关系即自然终止。为了保护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物权的合法、有效行使,使得有限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合理使用,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得到必要的住房保障,住房管理所将依法对上列公共租赁住房开展清退工作,现将清退事宜向社会公众及上列承租人的继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如下:

  一、请上列承租人的继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住房管理所办理住房清退手续,经核查无误,领取住房内遗留的相关财物,并将公共租赁住房腾退给住房管理所。

  二、上列承租人的继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超过公告期限仍未办理住房内遗留财物领取手续的,住房管理所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予以直接清退,同时做好现场清退的见证和公证工作,并将承租人遗留在住房内的财物妥善保管在指定的场所。

  三、上列承租人的继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超过公告期限仍未办理住房内遗留财物领取手续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扰住房管理所组织的现场清退工作,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

  公告时间: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