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07-07
兹有张学琼于2010年8月取得绵竹金陵人家13栋2单元6楼21号公租房配租使用权、李壁莹于2011年1月取得绵竹金陵苑6栋2单元6楼4号公租房配租使用权、孙渊林于2011年6月取得绵竹金陵苑10栋1单元3楼4号公租房配租使用权。经查实,因张学琼、李壁莹另购商品住房,孙渊林收入条件发生变化,均已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现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你们限期腾退。根据规定,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腾退,逾期未腾退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你们承担。 特此公告 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 2017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