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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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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4-19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死亡的,其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关系即自然终止。为了保护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物权的合法、有效行使,使得有限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合理使用,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得到必要的住房保障,2017年4月13日,绵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在绵竹市公证处的公证下,会同市住建局、剑南镇党委政府、三星社区、迎祥社区、紫岩社区、仿古社区、西南派出所、东北派出所、城南派出所、小区物业公司相关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对下表所列承租户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现场公证清退。
公证清退过程中,市公证处按照程序对房内物品进行逐一登记和封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将清退物品交由绵竹市公证处进行统一保管。请上表所列承租人员的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所在镇乡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开具介绍信并办理清退物品的领取手续后,再到市公证处领取清退物品。逾期不领取的,将按照国家法律等相关规定,对清退物品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 公告时间: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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