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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绵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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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1-06
2017年1月5日绵竹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绵竹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绵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不得缺席。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常委会办公室将对每次会议的出勤情况进行通报。”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正式举行会议10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增加一款为第四款:“我市公民可以报名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增加一条为第十一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常委会相关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八、增加一条为十六条:“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相关资料。” 九、增加一条为十七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绵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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