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正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01-06    

      2017年1月5日绵竹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市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市人民政府局长、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入第四章。

  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入第四章。

  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并入第四章。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除第一款和第二款。

  十一、本修正案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