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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关于二环路以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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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1-03
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路以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二环路以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二环路以内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四、在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重要军事设施、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区域;(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学校、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监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或6202051。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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