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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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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2-13
王兴贵:你户于2011年7月18日取得绵竹金陵人家15栋5单元4楼16号公租房配租使用权,杨华权:你户于2011年1月9日取得绵竹金陵苑5栋2单元2楼3号公租房配租使用权。经查实,因你们另购商品住房已不再符合配租条件,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现要求你们限期腾退。根据规定,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房屋腾退,逾期未腾退法律后果由你们承担。 特此公告 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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