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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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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7-26
为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畜牧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河道禁养措施,对石亭江、射水河、马尾河、绵远河、干河子、龙蟒河等6条主要河流及支流、沟、渠、塘河堤两侧50米范围以内的养殖场要限期清理取缔,坚决杜绝河道养殖现象。 二、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养殖畜禽造成河道污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镇、村两级负责对所辖河段进行日常巡查,依法督促禁养区畜禽养殖业主按照规定时限撤离。 三、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鼓励限养区、宜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推动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通告之规定,在我市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五、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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