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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财政局、绵竹市地方税务局、绵竹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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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6-16
绵竹市所有行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文件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绵竹市财政局、绵竹市地税局、绵竹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了《绵竹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3、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安排了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绵竹市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经绵竹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企业安置残疾人数后,安置比例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不缴纳保障金。 5、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6、保障金按年度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至9月向绵竹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绵竹市财政局 绵竹市地方税务局 绵竹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