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农业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6-03    


  依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745号公告,百草枯水剂将于2016年7月1日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并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百草枯管控的通知》(川农业函[2016]198号)要求,为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做好2016年7月1日以后停止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以后国内仍可销售百草枯的企业及可使用百草枯产品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0%百草枯可溶粒剂(农药临时登记证LS20120374,有效起始日:2014-11-8,有效截止日:2015-11-8),即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8日以前生产的50%百草枯可溶粒剂在其有效期内不受第1745号公告的限制;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0%百草枯可溶胶剂(农药登记证PD20131912,有效起始日:2013-9-25,有效截止日:2018-9-25)是目前唯一农药登记证在有效期的百草枯产品,其产品可以销售、使用。

  二、加强宣传和技术指导

  停止生产、使用该类产品,对传统农业种植习惯影响较大,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因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介,做好停止百草枯水剂经销、使用的宣传工作,力争做到农业生产主体全覆盖,确保2016年7月1日后不再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杜绝发生人员中毒死亡的恶性案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及群众生命安全。同时积极推荐使用草甘膦、草铵膦、敌草快等替代农药品种,避免因停止使用百草枯水剂而影响农业生产。

  三、加强百草枯相关产品排查及管理

  市农业局将于6月30日前按相关要求撤销所告知公示的百草枯水剂产品,7月1日以后不得再受理百草枯水剂的告知申请。并组织力量,专项排查,严格执法管理,一经发现,均按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农药经营门市部要于6月30日前将所有百草枯水剂产品下架,不得再经销;对剩余百草枯水剂进行退货,或者收缴集中销毁。

  对允许销售、使用的百草枯剂型的产品,要纳入高毒、高风险农药目录,严格监管,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同时,抓好经销人员培训,做到经销人员持证上岗。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