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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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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4-19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营造依法、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拥有房屋产权(个人和家庭的自用住房除外)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纳税人应于当年5月、11月分两次缴纳房产税,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5月一次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当年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分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属地缴纳原则,由纳税人向其房屋和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地税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五、纳税人依法享有减免税权利,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可向房屋和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六、不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滞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不按期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和第68条规定:纳税人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川省绵竹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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