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2-05    

 

绵竹市公安局  绵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绵竹市公安局、安监局共同研究,决定就加强我市2016年春节期间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禁止燃放爆竹,禁止无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禁止摆摊设点、异地和流动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城区内实行“限时、限点、限区域”燃放烟花制度。
  允许燃放时间:春节期间2016年2月7日—2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九至正月十五)。
  允许燃放地点:马尾河紫来桥与回澜大道明珠塔桥之间沿河两岸对空燃放。
  三、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重要军事设施、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100米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五)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100米内;(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房顶、阳台、楼梯、走廊;(八)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禁止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交通运输工具、易燃易爆场所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其他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燃放。
  六、严禁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城区二环路内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必须一个专销店一个证,凭许可证原件在核定的店内经营,且按法规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张贴“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
  七、严禁在城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违反者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举行大型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由有专业燃放资质的单位在许可的时间、地点按批准的方案燃放。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燃放烟花爆竹,须确保安全,凡因燃放出现安全事故,由燃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绵竹市公安局110   绵竹市安监局 6202051 
  绵竹市公安局  绵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