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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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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8-14
绵竹市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 为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公平税负,促进税收收入。同时,也为有效避免支付薪酬的各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可能带来的有关责任。绵竹市地方税务局将于近期开展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参与清理的单位:绵竹市辖区内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所有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二、清理范围:各单位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向个人发放各类应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扣缴单位应重点清理个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是否全额计入收入总额,是否存只对工资、薪金扣税,其他奖金、津贴、目标奖金、股息、红利未扣税现象。 三、清理方式:(一)扣缴义务人自查清理阶段。时间:2015年8月13日——2015年9月30日。本公告发布后,各扣缴单位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清理完毕,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清理报告》。(二)纳税辅导阶段。时间:2015年10月8日——2015年10月31日。绵竹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各单位清理情况,对重点扣缴单位开展纳税辅导,查补税款。(三)稽查阶段。对经过一、二阶段后不按时上报清理报告、应补而未补税款、填报虚假数据逃避缴纳税款的扣缴单位,绵竹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进场检查,对涉及偷漏税的除追缴税金外,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给予处罚。
四川省绵竹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2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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