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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竹市委办公室、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竹市工业经济发展奖励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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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7-20
各镇乡人民政府、绵竹经开区、市级各部门: 《绵竹市工业经济发展奖励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绵竹市委办公室 一、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工业企业(不含采矿企业)技术改造。符合绵竹市产业规划,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税务票据或项目审计报告为准)的1.0%(其中:专项用于环保设施投入的技改项目按1.5%)给予奖补,一般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端成长型产业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奖补含上级要求本级财政配套部分。 (二)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1.对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德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绵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2万元、1万元。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工业企业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0元/件、5000元/件、1000元/件;国际专利授权后当年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件。 2.对运用科技成果或专利生产新产品的项目(有专利或科技成果、通过新产品鉴定),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补(以税务票据或项目审计报告为准),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奖补含上级要求本级财政配套部分。 (三)鼓励和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1.对成功在沪、深主板、创业板挂牌上市的本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本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成功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挂牌交易的本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对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额(债券市场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超过3000万元的本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募集资金额3000万元—1亿元,奖补20万元;募集资金额1亿元—3亿元,奖补30万元;募集资金额3亿元及以上,奖补50万元。 3.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风险投资和创业创新投资,对成功引进风险投资和创业创新投资50万元以上的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引进投资额50—300万元的,奖补5万元;引进投资额300—1000万元的,奖补10万元;引进投资额1000—3000万元的,奖补20万元;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奖补30万元。 以上奖补含上级要求本级财政配套部分。 (四)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 安排1000万元(两年到位,2015年和2016年各500万元)专项用于建立由银行、保险公司、政府共同承担责任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无抵押物又急需流动资金贷款的问题。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印发。 (五)设立应急转贷周转金 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应急转贷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配套资金,用于支持我市辖区内的规模以上企业临时还贷资金的周转。利率原则上参照国家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使用资金天数计算。 (六)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互联网+业务 对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或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且本企业自主产品有交易记录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补;对工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的,按当年实际交易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奖补含上级要求本级财政配套部分。 (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成为规模企业 1.对当年列入升规培育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用于规范企业统计及管理工作,购买相关设备。 2.对当年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对上年纳入规模企业统计,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正式成为规模企业第二年实际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票据贴现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延伸配套产业链、产品升级换代等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补。 二、奖励补助条件 (一)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无偷税、漏税、逃税、抗税及其他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二)企业当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保事故,无因企业原因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 (三)项目自有资金落实,需要贷款的已签订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意向书。 (四)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绵竹市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发展、新产品开发、信息化运用、产品升级、品牌提升,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五)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六)企业当年竣工项目可申报本市工业投资补助。 三、申报资料 (一)工业奖励补助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二)工业奖励补助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补助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市经科局每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当年工业经济发展奖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并向市经科局提交相应申报资料,年底经审核通过后,按相应程序给予奖补。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本级财政奖补。 (三)审批与拨付 1.组建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发改、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发改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项目评审小组。项目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科局,由市经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确保项目评审公平、公正、公开。 2.市经科局根据项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及项目名称,在新闻媒体上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7天),报市政府审批。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经科局会同市财政局现场核查。对查实后确实存在问题的,从奖励补助名单中剔出并进行通报。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科局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科局联合行文下达专项奖励补助资金计划,按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申报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申报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完成申报项目后,申报单位(个人)及时向市经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项目评审小组进行项目验收。 (二)申报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经科局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已经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项目进度在规定时间未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原则上取消所安排的资金计划。需按进度拨付奖补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并完成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比例时方可予以拨付。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请市经科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工业经济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市经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追回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市财政局负责对工业经济发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经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市经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竹府发〔2014〕91号文件中规定的《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奖励补助标准和申报条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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