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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砂石资源开采整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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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7-09
为加强砂石资源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砂石资源开采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或非法开采、加工、买卖砂石资源。 二、砂石开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砂石属违法行为。凡河道采砂应取得水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凡旱地采砂应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砂石加工与经营应取得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经营砂石资源的行为。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旱地开采、经营砂石资源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其违法活动,自行拆除所有机具、设施、设备,并按要求完成恢复治理,未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四、市水务、国土、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非法采砂、非法经营砂石资源等行为,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期完成清场关闭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置。 五、对因非法开采、加工、超限超载运输砂石造成堤防、桥梁、道路等设施损坏及环境污染的,除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相关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组织、煽动和实施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对镇乡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致使砂石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全市各级干部介入涉砂非法利益格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非法开采、经营砂石行为,干部参与砂石非法利益格局或监管单位工作不力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绵竹市纪委(监察局):12388;绵竹市道路交通安全暨砂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838-6199959;绵竹市水务局:0838-6202085;绵竹市国土资源局:0838-6903825。 绵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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