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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公安局 绵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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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3-02
为加强我市2015年春节期间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的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禁止经营和燃放爆竹,禁止异地和流动销售烟花,违者由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城区内烟花实行“限时、限点、限区域”经营、燃放制度。 允许燃放时间:2015年2月11日-3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允许燃放地点:马尾河北门花桥以下、南京大道马尾河紫东桥以上沿河两岸对空燃放。 允许摆放临时摊位区域:上述允许燃放区域的安全警戒线50米以外的安全地段,临时摊位与临时摊位之间应当相隔50米以上。 三、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重要军事设施、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房顶、阳台、楼梯、走廊;(八)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禁止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交通运输工具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其他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燃放。 五、摆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位,摊主应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下称临时许可证)原件,并摆放在摊位的明显位置;临时许可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一个临时许可证只能摆设一个摊位;临时摊位应按要求配备专柜及灭火器材,张贴“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六、禁止在允许燃放区域的安全警戒内摆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位,禁止在烟花爆竹临时摊位25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违反者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举行大型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由具有专业燃放资质的单位在许可的时间、地点燃放。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燃放烟花爆竹,须确保安全。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由燃放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绵竹市公安局 110 绵竹市安监局 6202051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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