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12-23    

  为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森林防火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市所有林区实行封山护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进行一切用火行为(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焚烧香蜡钱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从事枪械狩猎、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四、各有关镇乡、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准确掌握情况并及时处理上报。

  五、凡发现森林火灾或火灾隐患,任何公民都应立即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及镇乡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接到通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迅速赶赴指定地点,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森林火警电话12119,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电话6906637)。

  六、凡拒不执行本通告,妨害森林防火管理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