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4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1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14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地处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的自有房产和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以前。

  三、纳税地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属地缴纳原则,纳税人拥有的房屋、土地在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如:剑南镇、东北镇和西南镇在二环路以内的个人营业用房到苏绵大道27号绵竹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申报缴纳)。

  四、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和67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产权所有人在申请变更房地产权属时(买卖、赠与、继承、交换产权分割、加名等),必须缴清所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才能办理权属变更。

  四川省绵竹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