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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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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0-10
为巩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通告如下: 一、大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本市行政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鼓励广大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本市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及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安装使用秸秆粉碎装置,未安装使用秸秆粉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农户应确保不露天焚烧秸秆。 四、违反本通告,在本市辖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秸秆禁烧监督举报电话:0838-6906293 15883641332 绵竹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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