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首次核发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6-24    

  根据《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1〕90号)文件精神,按照德阳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机动车实际情况,为方便广大车主出行,实现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决定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用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低速载货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依据

  (一)《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第二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核发范围

  行驶证注册登记地址在德阳市境内的在用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低速载货车辆)。

  三、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四、申办流程

  (一)车主递交申办材料。

  (二)窗口受理并查验申办材料,退还证件原件。

  (三)办理。

  (四)车主按窗口告知领取环保标志。

  五、申办时间

  每周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00。

  为避免申办环保标志期间群众过于集中造成拥堵和不便,请全市车主按照车辆牌照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在对应时间办理,其中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六、申办地址

  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注册地址,在所属地区申办。

  2013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于绵竹市环保局办公楼一楼“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窗口”办理。

  2013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的车辆,于绵竹市车管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窗口”办理。

  七、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侧内,以备查验。

  九、在用车环保标志核发是一项常态化工作,相关窗口将会长期设立。

  十、本公告由绵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