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车辆结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七)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时,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夜间不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十)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继续驾驶的。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二)不按规定悬挂、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六)除公路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