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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烟草专卖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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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2-13
绵竹市烟草专卖局公告
绵烟公2013(第03号)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绵竹市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绵竹市2014年-2018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对绵竹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个数、卷烟零售点相临间距的数据核定。布局间距按申请人门市入口位置到相邻布局门市入口位置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计算,允许误差不超过5米。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绵竹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所有卷烟零售点均按一点一证布局,对于买卖或擅自转让、转租、转借许可证的,一证多摊,一证多点,责令改正,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经营地址、持证人发生变化的,应按本规划规定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符合本《规划》的,不予办证。 第五条 2014年—2018年卷烟零售点总控制数为2515个,其中新增卷烟零售点460个按年度分解布局,禁止超年度控制数布局。 2014年新增卷烟零售点布局120个,年度控制总数为2175个; 2015年新增卷烟零售点布局100个,年度控制总数为2275个; 2016年新增卷烟零售点布局90个,年度控制总数为2365个; 2017年新增卷烟零售点布局80个,年度控制总数为2445个; 2018年新增卷烟零售点布局70个,年度控制总数为2515个。 第六条 乡(镇)场镇及剑南镇城区二环路以内的街道、小巷新增卷烟零售点间距为30米,公路沿线或乡村公路两侧,按住房坐落数量和院落间距灵活布局,卷烟零售点布局间距为10米; 剑南镇内中、小学校园内或距学校门口50米之内不得新开设卷烟零售点,乡村中、小学校园内或距学校门口20米之内不布局卷烟零售点;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按营业用房或营业执照有效期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大中型商场、超市经营面积在200㎡以上(含200㎡)及宾馆、酒店、茶楼、农家乐等餐饮娱乐场所等对内经营服务单位需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按一点一证布局。 第九条 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以上),并严格实行一证一点,对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不予办证。 第十条 申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以上)或法人及其它组织应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为责任能力和经营能力(个人3000.00元以上、企业或法人5000.00元以上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划》条件的残疾人、特困户、军烈属,可按先后顺序优先于同日受理申请的非特困人群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布局原则 1、持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困难证明的个人、或行动不便的残疾对象、或自谋职业者的应届毕业大学生、或摊点归店、或刑满释放人员、或按政府城镇建设规划需要指定搬迁、征地拆迁等情形时不受间距规定约束。 2、有中心双实线、或隔离带的街道、公路的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间距按申请人门市入口位置所处一侧进行左右测量间距。 3、位于街道、公路的转弯、十字口等交汇处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间距按门市入口所处名称的街道、公路一侧进行左右测量间距。 4、医院、影剧院、大型会议场所、敬老院、体育馆、康复中心、独立风景区内等公共场所需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申请人应提交其场所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同意其在该场所布局卷烟零售点的纸质证明,并按照100米间距布局。 5、同侧相邻间距若不足规定布局间距标准时,但其相邻2户的另一端大于规定布局标准间距的1.5倍,可视为符合布局间距规定。 6、新增加的综合市场、工业园区、居民集中安置区、集中贸易区、候车室不按照间距规划要求,按实际总面积大小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每处不超过5个,但不得形成卷烟交易市场。 7、原持有许可证到期需延续,其经营地点不发生变化的,不受合理布局间距控制; 8、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的,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为准。 第十三条 新增加的卷烟零售点布局的主要区域 1、绵竹市所有的集贸市场及街道、公路沿线、村落或自然形成的交易集贸地。 2、全市大中型茶楼、宾馆、酒店、农家乐等餐饮娱乐场所。 3、各开发区、沿山旅游景区。 4、新建的工业园区、街道社区、生活园区以及城市建设规划后新建的街道、路段、街道、综合贸易市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1、自动售货机、柜; 2、流动摊、点、车、棚等; 3、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 4、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且不符合本规划规定办证条件的; 5、生产经营场所基于不安全因素的;有异味、污秽不洁的场所;国家重点防火区;中、小学校内及中、西医药店内; 6、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卷烟经营资格,时间未满三年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拒绝检查或暴力抗拒执法行为的; 7、外商投资、合资、独资或加盟企业; 8、按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特殊区域如城市交通枢纽,标志性大型建筑群,及重要风景名胜地等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或不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持证人姓名不改变的,其资格不因不符合本规划的规定而撤销。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绵竹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