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绵竹】售卖“三无”减肥产品 卖家被判退还货款并赔3千元
作者:王虹 责编:唐敏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4-05-06
轻信抖音、朋友圈宣传的减肥产品效果,购买服用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而且发现是“三无”产品。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卖家退还货款并赔偿3千元。 案情显示,原告王某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庄某某宣传的某款减肥产品效果比较明显,于2023年11月30日在被告处购买减肥产品一盒,金额750元。原告服用该减肥产品后出现口渴、头晕等副作用,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50元,要求被告十倍赔偿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本案中,被告庄某某在微信网络平台售卖没有任何合格证明的减肥产品,没有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该减肥产品系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庄某某作为销售者应承担依法退赔货款,承担十倍惩罚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庭的组织调解下,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愿意退还原告货款750元并支付原告赔偿款3000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要谨慎辨识,理性消费,切勿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产品安全。同时也警示广大商家,敬畏法律、敬畏生命,一定要合法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肥产品,共同创建和谐健康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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