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遵循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分类治理,推广先进实用的油烟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发挥科学技术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内容;加大对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管执法、科技、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积极宣传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推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
第七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和清洁能源,倡导无油烟、少油烟的烹制工艺。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 源头防治
第九条 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避免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公示、告知所销售的楼盘专用烟道设置情况。
第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鼓励餐饮服务业集聚经营区、居民住宅楼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清洗、维护台账,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每季度清洗一次油烟净化设施和烟道。
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民住宅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烟道、烟管以及排放口设置等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在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禁止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
餐饮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第十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
本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鼓励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以在餐饮服务业集聚经营区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监测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排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履行餐饮油烟污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餐饮服务单位台账和餐饮油烟污染巡查发现制度,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证照办理、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和清洗记录等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报告和制止违法行为,鼓励和引导不符合经营场所选址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调整业态,规范经营。
鼓励社区、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报告违规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不定期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开展执法协作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典型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五章 术语含义及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
(二)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提供零星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的经营者。
(三)本办法所称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四)本办法所称专用烟道,是指用于排出餐饮服务项目厨房炊事活动产生的烟气或浊气的管道制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