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购买村民自建房屋 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作者:王虹 责编:唐敏
来源:绵竹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2-04-20
买房是人生大事,购房人在买房时必须弄清楚该房屋是否系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购房人将难以凭借一纸合约获得房屋产权。 陈先生是绵竹城镇居民,一直都想到郊外农村买一套房屋过上种菜养鸡的田园生活。经过多方打听,家在郊外某村的王女士刚好有座独家小院欲出售,双方一拍即合,便于2021年底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书,约定王女士以15万元将这套自建房转卖给陈先生。陈先生在合同签订后,预付王女士5万元。协议签订后,当陈先生去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得知该房屋系集体用地,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时,陈先生懊悔不已。反复思量后,他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女士签订的售房协议书,并要求王女士返还5万元预付款。 审理中,王女士称,即使她和陈先生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原告,而且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并不一定不能出售。法院查明,王女士出售的自建独家小院土地系集体用地,无房地产权证。法院审理认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原、被告所争议的房产其用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而陈先生并非该集体组织成员,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女士收取的预付房款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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