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明知女方患有精神疾病 他却坚持结婚
作者:王虹 责编:唐敏     来源:     日期:2021-11-17    

明知女方患有精神疾病,男方仍坚持与女方领证结婚。婚后,因为女方的病情,双方产生矛盾,男方要求解除关系。11月17日,经过市人民法院汉旺法庭的调解,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2021年,汉旺镇女子陈某经人介绍和中江县的张某相识。在结婚前,陈某的父母告知男方,其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让对方考虑清楚。男方考虑到自己的家庭情况和已经30多岁的大龄等现实问题,就同意了这门亲事,并承诺结婚后将给陈某治病。之后,男方向女方下聘礼90000元,并购买1万余元的金银首饰等。随后,陈某和张某在婚姻登记处隐瞒女方病情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

但结婚仅仅十多天后,陈某便从中江张某家里跑回了汉旺,并告诉父母在张某家里天天都要忍受挨骂,让自己的病情加重了。而张某看到陈某的做法以及想到陈某的病情,便来到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陈某归还90000元彩礼钱和金银首饰。

承办法官对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首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男方张某认为,由于女方陈某的病情让双方在生活中出现很多矛盾,再在一起生活意义不大。女方父母则认为,婚前已告知男方真相,错不在他们,更何况婚后女儿还遭受张某的辱骂,加重女儿的病情。

这看似是一起平常的离婚纠纷,但承办法官表示,案件的重点在于双方都知道一方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而未治愈便进行了登记结婚。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疾病的一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陈某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还需长期服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陈某和张某的婚姻本身就是无效的。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承办法官依法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女方归还男方90000元彩礼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