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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涉老”案件 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3-08-07
本刊消息 我国现目前已进入老龄社会。“涉老”的案件在家庭纠纷不可调和的情况下进入了法院。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在注意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下,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方式处理,缓解家庭纠纷,不让老年人赢了官司却“凝了气”、“输了娃”。
日前,市法院孝德法庭相继处理了几起这类案件。 孝德镇石河村5组的孙某,状告继子媳妇杨某返还其保管的属于自己的土地款及安置费52990元。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孙某有养子女各一,但养子几乎没有出现过,养女在离婚后也没有正当职业,经常赌博,将孙某的低保本子保管并领取其低保费;继子女三人,与原告共同生活近20年,均住同一小区,与继子媳妇杨某楼上楼下,杨某保管其土地款及安置费52990元并分文未动,以备不时之需,平时孙某有所需或小病小疼,几继子女均予以料理。这个案子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物归原主,无可厚非。然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事,而是充分考虑到了老年人的资金安全,如果让78岁的孙某自己保管几万元,有可能被偷、被骗、被“啃”、被忘,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老年人生活、养老等权益成了泡影。为此,法官多次上门听取其意见,最终双方商定返还的现金分数笔用定活两便方式存入银行,大笔取款由原、被告一起到场方可取现。 原告任某、姜某夫妇,现年均70岁,2005年支持国家建设,从汉源县举家搬迁到齐天镇蒲柳村18组其女儿处落户。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二老被赶出家门。一气之下,任某、姜某夫妇将亲生女告上法庭,请求被告立即返还交给被告的属于二原告的搬迁费和“5·12大地震”后政府发放的各项补助2万余元。在这个案子中,二原告实际想解决返还财产、分家析产、赡养等三个问题,但这三个问题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然不可能在此案中一并判决,况且双方对立情绪很大,判决结果可能达不到满意的效果。承办法官为此案分别数次前往原、被告住处,了解情况,释明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及时与所在镇乡沟通,寻求协助。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原告终于愿意原谅被告,同意协商处理这起家庭纠纷,向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在法庭和齐天镇政府的努力下,该家庭纠纷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 |